康盟章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
章程
89.09.30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增列第九條第二項)
94.02.19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修正第卅條第二款)
96.02.03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增列第五條第九、十款)
9
8 .0 1 17 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刪除第廿二條第一項)
102.06.08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變更第十六條第二、三款及第十七
條)
104.06.28
第六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變更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六條
105.06.19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變更第八條及第十五條)
108.11.14
第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 變更第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第三
十條第二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盟名為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
第二條 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
結合全國精神障礙者、家屬、相關專業人員與熱心社會人士及團體,積極爭取精神
障礙者之權益與福利,並維護其人權。
第三條 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聯盟之任務如左:
一、 宣導有關精神疾病和心理衛生知識。
二、 喚起社會大眾對精神障礙者的認識、關心、接納與支持。
三、 建立國內康復之友團體的聯繫,合作、互助及資訊服務網絡。
四、 聯絡世界各國康復之友團體,促進經驗、資訊交流以及互相支持合作。
五、 謀求增進精神障 礙者的權益與福利。
六、 結合有關機構敦促政府積極推動精神障礙者之就醫、就學、就業、就養等措
施。
七、 提供團體會員必要的諮詢及協助。
八、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有關精神障礙者之各種業務。
九、 提供多元化之精神障礙者服務方案。
十、 其他與精神障礙者及家屬之相關服務與福利事宜。
第六條 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內政
部及衛生福利部管轄。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
本聯盟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團體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由精神障礙者、家屬及相關人員所組成的區域
性團體。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聯盟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聯盟有特殊貢獻或一次捐助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經理事會
通過者。
通過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每團體推派三人為代表每團體推派三人為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聯盟區域組織應加入本聯盟為團體會員。本聯盟區域組織應加入本聯盟為團體會員。
第二章
第二章 會員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及但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若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得經理事會議予以暫時停權處分,直至繳清應繳之若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得經理事會議予以暫時停權處分,直至繳清應繳之會費之日起始得復權。會費之日起始得復權。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或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會員(會員代表)或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
第三章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每個團體推派三名代表,每個團體推派三名代表,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必要時得更換代表,並應即時通知理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必要時得更換代表,並應即時通知理事會核備。事會核備。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代表員額及更換規定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代表員額及更換規定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聯盟之解散。議決本聯盟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聯盟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各本聯盟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各會員團體推派會員團體推派之會員代表選舉之,理、監事之會員代表選舉之,理、監事中以中以北中南東北中南東((東部含離島東部含離島))各區域至少一名各區域至少一名,且家屬代表半數,且家屬代表半數以上以上、、精神障礙者代精神障礙者代表一名以上表一名以上,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團體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審定團體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大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聯盟事務,並得增設副祕書長一至二本聯盟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聯盟事務,並得增設副祕書長一至二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本聯盟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本聯盟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本聯盟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
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聯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聯盟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盟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意,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左:本聯盟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常年會費:團體會費為每年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費為每年新台幣貳仟元,理事會擬定之。贊助會員每理事會擬定之。贊助會員每屆壹萬元整。屆壹萬元整。
三、 事業費。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孳息。基金及孳息。
七、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本聯盟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聯盟八六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本章程經本聯盟八六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七年一月六日台(八七)內社字第八六三八一八六號函准予備查。八七年一月六日台(八七)內社字第八六三八一八六號函准予備查。